【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強奸罪、獲罪輕判、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犯強奸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4年2月11日,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奸罪(既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辯護要點】
被告人張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滿,經同監室的人介紹,要求家屬聘請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二審辯護人。王雪莉主任接受委托后,通過會見被告人、閱卷并接受被害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向二審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辯護意見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王雪莉主任就案件事實、證據采信及量刑方面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犯罪形態確定錯誤”的辯護觀點。張某某及其家屬對辯護人的工作非常認可。
【裁判結果】
2014年5月20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張某某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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