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聚眾斗毆;共同犯罪;無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某為泄私憤糾集被告人王A、馮某某等人,與張某某糾集的被告人王B、王C、王D持械互毆。打架過程中,王A與被害人王D單獨互毆,王A掏出折疊刀朝王D左側胸部、左側背部猛刺兩刀,致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指控王A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構成聚眾斗毆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承辦過程】
被告人李某某的親屬從邯鄲到天津,委托王雪莉律師擔任李某某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律師通過會見陳某、查閱案卷材料以及積極的調查取證,發現被告人李某某不應對被害人的死亡負責,且李某某案發時是未成年人等情節,向法庭提交了五千余字的辯護意見書。
本案中,辯護人的細心和豐富的辦案經驗是取得勝利的關鍵。辯護人緊緊圍繞該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把問題挖掘到極致,這種極致是一種堅定不移的精神,是堅持當事人利益至上的精神。
【裁判結果】
通過庭審,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宣告李某某無罪。該判決結果影響巨大,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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