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guān)鍵詞】 非法集資、經(jīng)濟犯罪、集資詐騙
【案情簡述】
被告人馬某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zhǔn),以投資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高息吸攬社會公眾資金人民幣2.14億元,并將上述資金投資到被告人劉某處,被劉某揮霍一空。后被抓獲歸案。
【根據(jù)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辦案過程】
馬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家屬慕名找到王雪莉律師作為馬某的辯護人。王雪莉律師經(jīng)過會見當(dāng)事人、查閱卷宗比對證據(jù)、走訪投資人等大量工作,認為馬某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觀上沒有采用詐騙方法集資,建議法院宣告馬某無罪。但因本案被害人眾多,涉案金額巨大,多名被害人均是通過馬某投資,在1億余元未能返還投資人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壓力,以馬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上訴后,王雪莉律師繼續(xù)作為其辯護人。為了使二審辯護獲得成功,王雪莉律運用自己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對案情進行了大量的認真仔細的研究,對幾十個證人的證詞進行了逐一核實,全面總結(jié)自己一審中的表現(xiàn),認為自己的工作還沒有做到令法院信服的地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充實:1、依然堅持馬某在主觀上沒有直接故意,客觀上沒有采用詐騙方式騙錢這個基本的立場;2、馬某沒有對于資金的支配權(quán);3、馬某與劉某簽訂 “大小合同”是為了謀利,而不是為了詐騙。
對于上述三點辯護意見,二審法院全盤采納,認為馬某不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
【裁判結(jié)果】
二審法院判決馬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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