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二審留命
【案情簡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伙同梁某、雨某、劉某、梅某在經過某市某飯店門前時,因瑣事被害人君某發生口角并互毆。被告人張某用刀捅刺君某前胸一刀,致君某倒地,梁某用刀劃倒地的君某的臉部,雨某踢君某的頭部、肩部,致君某當場死亡。被告人張某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要點】
一審判決送達后,張某的親屬專程從東北趕到天津,慕名找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王雪莉律師,強烈要求王律師出馬擔任二審辯護人,迫切希望為張某保住性命。王雪莉律師面對張某親屬孤獨無助、含淚凝望的目光,頂住巨大的壓力接受委托。接受家屬委托后,王雪莉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張某,向其了解案情及偵查機關的取證過程,并查閱案卷材料、一審判決書,并專程在東北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辯護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仔細查閱現行刑事政策,發現本案被告人具有《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的減輕情節。據此,二位辯護人在法庭中發表了辯護意見,建議改判死緩或無期徒刑,并被二審法院充分采納。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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