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販賣運輸毒品;死刑緩期執行
【案情簡介】
2009年2月被告人唐某前往重慶向上家毒販朝某購買冰毒100克,隨后在異地向他人販賣50克,同年4月,唐某又前往重慶向朝某購買冰毒八百余克,后攜冰毒乘火車到往異地,輾轉回家。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一審判決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辯護要點】
唐某上訴后,其家屬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聘請王雪莉律師作為被告辯護人。在對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本案的最主要切入點就是指出本案存在關鍵的量刑情節,根據卷宗顯示,被告人唐某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重點指出:本案中存在關鍵量刑情節,其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其不屬于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裁判結果】
經過庭審,法院充分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處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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