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辯護、自首
【案情簡述】
2010年4月8日下午15時許,被害人趙某某的朋友張某某,到被告人劉某某的玻璃店來取兩天前定制的一塊玻璃。付錢時,張某某想將玻璃的價格在原商定價的基礎上再“砍砍價”,劉某某不同意,二人發(fā)生一點口角。張某某付完錢離開玻璃店后,自覺玻璃店老板很不給面子,張某某仗著自己是本地人劉某某是外地人,遂打電話約來被害人趙某某等五個朋友,一起又返回玻璃店欲“教育教育”這個外地人。返回玻璃店后,張某某和劉某某又發(fā)生口角,互不相讓。此時,趙某某看到這個外地人很不給自己朋友面子,便順手抄起店里的一把錘子去砸劉某某的后背。這樣,劉某某在自己挨砸吃虧后,看到對方人多勢眾而自己一方都是老弱家人,情急之下雙手舉起店里的一塊玻璃,迎了上去。在打斗過程中,劉某某手里的玻璃被趙某某用錘子敲碎,劉某某撿起一片碎玻璃將趙某某的右大腿劃傷(傷口較淺)。出人意料的是,趙某某在送到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劉某某主動到當?shù)嘏沙鏊栋缸允祝灰陨嫦庸室鈧Γㄖ滤溃┬淌戮辛簟=?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系在外傷引發(fā)出血、疼痛及情緒激動等因素作用下,導致固有疾病(高血壓)發(fā)作而死亡。隨即,劉某某被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案件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雙方家屬均不斷到當?shù)毓病z察、政法委、紀委等部門上訪告狀,死者家屬認為定性過輕,應定故意殺人罪,劉某某家屬認為己方屬于自衛(wèi),不應負任何責任。
【根據(jù)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辯護要點】
本案在接受委托時已移送至法院,即將開庭審理。時間有限,承辦律師第一時間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并分別和承辦法官、檢察官溝通意見。通過抽絲剝繭式方法分析卷宗,就此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劉某某是在受到攻擊受傷的情況下,出手傷人,屬于正當防衛(wèi);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并獲被害方諒解、認罪悔罪、初犯偶犯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被害人有重大過錯。
【裁判結果】
法院充分考慮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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