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施某承租天津市房信房產經營有限公司第一經營處位于天津市南開區某小區某號房屋,被告處房屋與其承租房屋相鄰。被告由于經營需要,擴建三期工程。2018年某月某日原告以被告處擴建房屋阻擋其采光而訴至南開法院,稱被告擴建三期工程導致原告患有類風濕疾病,治療花費大額費用、精神上受到損害、日后居住過程中增加取暖、通風、照明等額外支出費用、涉訴房屋大幅貶值等,要求被告予巨額賠付。
二、律師工作及代理意見
行通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作為本案代理人參與訴訟,接手案件后,我于早、中、晚不同時間分多次到涉訴房屋處觀察兩處房屋的光照情況,拍攝照片和視頻咨詢相關技術鑒定人員;收集被告自2006年至2016年的一至三期工程所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等全部書面材料;查閱大量相關糾紛案件判例,提煉本案關鍵爭議焦點。
在庭審中律師先是提出本案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圍,被告所建工程系經過國家規劃審批許可并依法施工的項目,行政部門的具體行為在先,原告應就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次出示書面材料,以證明被告全部項目系經過政府審批通過建設的,對原告的采光日照影響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再次提出基于相鄰關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采光權的保護已超出相鄰關系的容忍義務為前提;最后,原告所述損失沒有實際發生,并且缺少請求權法律基礎?;谝陨戏N種,請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三、裁判結果
一審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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