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貪污罪、偽造印章罪、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歐某系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客戶經理,自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該公司推出某企業優惠活動期間,歐某利用職務便利,制作企業優惠相關協議,指使他人利用科技手段偽造涉案公司電子公章,加蓋到相應協議上,以獲得業務獎勵。
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歐某涉嫌貪污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對其提起公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辯護要點】
接受家屬委托后,辯護律師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歐某,向其了解案情及偵查機關的取證過程,并查閱案卷材料。經辯護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發現本案事實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指控的證據尚不完全充分,公訴機關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重大疏漏。何春景律師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著重指出手段與目的為牽連關系,指控罪名不應單獨按犯罪處理。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歐某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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