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魏彬偉律師;
【關鍵詞】 受賄罪、貪污罪;無罪辯護;
【案情簡介】
1、貪污罪:被告人H某系某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在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工作,與他人共謀,利用虛增面積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手段,貪污拆遷補償款近500萬元。
2、受賄罪:被告人H某利用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職務之便,伙同劉某等人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20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H某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100萬元。
【辦案過程】
被告人H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并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業務副主任魏彬偉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通過閱卷、多次會見當事人等工作,撰寫了《二審辯護詞》、《二審開庭審理申請書》等材料,并多次與二審主辦法官溝通意見,后二審法院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重審階段,魏彬偉律師繼續為被告人H某辯護,提出H某僅構成貪污一罪,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經過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充分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H某犯貪污罪一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50萬元。
【爭議焦點】
負責征地拆遷補償的國家工作人員事前共謀幫助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事后俵分拆遷補償款,應當如何定性?
辯護人認為,貪污罪和受賄罪雖然都與財物有關,但財物的來源不同。貪污罪的對象是行為人主管、經手、管理的公共財物,即行為人對公共財產具有保管或者管理之職;而受賄罪的賄賂是他人財物,即他人個人所有的財物,并非行為人自己經手的公共財物。結合案件事實,雖然該200余萬元表面上類似于行賄款,但結合款項的來源及性質,該款項顯然仍屬于公款的性質。故該起事實應當認定為貪污,而非受賄。
【辯護意見】
(一)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卻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二)該起事實與其他四起的作案手段完全一樣,應當認定為貪污而非受賄
(三)被告人獲取的款項來自于套取的拆遷補償款,屬于公共財產,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四)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案件結果】
通過兩個階段的充分辯護,被告人H某的判決結果從原來的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100萬元,變為有期徒刑七年、罰金50萬元。被告人H某的刑期減少了五年,罰金數額減少了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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